申請破產限制多,破產並非唯一解決方法

申請破產

你可能認為申請破產代表一無所有,甚至沒有了人生自由,又不可以坐的士,連旅行都不能去,彷彿人生玩完了一樣。你亦可能聽過人說,破產就可以將所有債務一筆勾消,甚至鼓吹借錢來揮霍到盡,只要之後申請破產就不用還錢。
對於破產,其實我們不宜將它看得太輕或太重,而應該以正確的態度認識何謂破產,以至破產有什麼條件、程序與注意事項,今天我們來一文看清。

破產的條件與程序

破產等於一無所有?其實單純一無所有的人不會破產,破產的條件要欠債者有債務在身,而無能力償還;簡單來說,破產要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才可成立。嚴格來說,破產是一項法律程序,可由欠債者主動提交,或由欠債者的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。
不論主動還是被動,在提交破產申請後,就會加入第三方的受託人,充當分配債務人的資產以償還債權人的角色。在香港,破產案受託人會是破產管理署署長,或私營機構的從業員,破產者在過程中無權自行選擇受託人。
除非破產者的受託人或債權人反對,首次破產者的破產狀態一般由破產令頒布日起計算四年,就會自動解除。不過若要不被反對解除破產,條件是破產者在這段時期充分與受託人合作。
進一步了解破產條件

破產的限制與注意事項

欠債後申請破產,是否真的無重一身輕呢?當然沒有這麼簡單。為了債權人的利益,債務人的所有資產將會歸屬於受託人,當中包括所有海外的資產。以物業為例,債務人的所有物業(包括自住物業)的業權都會歸受託人,受託人將會出售這些物業,並將所得款項分發給債權人。這項安排即使在債務人解除破產亦不會有變,債務人不會取回自己破產前擁有的資產與物業。
香港政府 – 破產管理署2021最新安排
在破產期間,受託人亦有權申索破產者在破產期間取得的財產。破產者的薪金等收入,只能保留一部分作合理家庭開支,金額則由受託人決定。奢侈花費不屬於合理家庭開支,破產者不能買高價商品、不能搭的士,亦不可自費旅行,非自費旅行要向受託人交待資金來源。
破產之後,基本上不可以再作借貸,申請貸款(任何 $100 或以上的借貸)亦必須披露自己的破產身分,否則即屬違法。加上破產者的 TU(TransUnion)信貸評分會跌到最低級別,即使再申請貸款,亦幾乎不可能成功獲批。
再到法律層面,破產者須嚴格遵守《破產條例》,當中包括債務人提交破產申請前的行為。如果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先行轉讓自己名下的資產予其他人,即有可能違法。以財產轉移為例,只要達 $50 或以上即構成「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」罪,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。

申請破產並非唯一解決辦法

以上所見,破產會對債務人施加諸多限制,實在並非迴避還錢責任的逃生門,反而會嚴重影響債務人的人生財務規劃,因此應該被視為最後的生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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