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一名48歲黃姓婦人因不滿女兒在學校遭到另一名少年霸凌,憤而找對方談話要求道歉,並在氣憤之下當場摑打對方2巴掌。台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,判處黃女拘役30天,不可易科罰金,全案可上訴。
根據判決書指出,黃女認為其女兒在校遭受該少年霸凌,且該少年在外散播不實言論,導致黃女極為憤怒。於是,黃女於2023年11月6日約對方在某廣場見面,雙方碰面時,因不滿少年不肯道歉,黃女當場以徒手摑打少年2巴掌作為教訓,造成少年臉部挫傷。事後,該少年向警方報案並對黃女提出告訴。
檢方認為,黃女的行為已涉嫌《刑法》傷害罪,遂提起公訴。同時,檢方認為被告黃女為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,建請法官依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相關規定加重其刑。
台南地院近日做出判決,認為黃女僅因少年不肯道歉便動手打人,行為過激。然而,考量黃女在警訊中坦承犯行,加之其高中畢業、家庭經濟狀況、犯罪動機、手段、目的、所受刺激等生活狀況因素,法院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,判處黃女拘役30天,不可易科罰金。
根據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規定,對未成年人犯罪者應加重其刑,且不符合《刑法》易科罰金的要件,因此黃女被判拘役30天,不得易科罰金。